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农业银行卡网上直销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文章来源:|  国联安     
日期:|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理财需求,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09年1月16日起对持有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本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本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本公司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业务适用于持有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并开通本公司网上基金交易业务的个人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具体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进入“网上交易”查询。
  三、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已持卡者除外)并到农业银行网点开通农业银行全国版网银,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农业银行相关规定。
  2、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选择“网上交易”,用农业银行金穗卡进行网上开户或账户登记。
  3、成功开通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的客户,登录“网上交易”系统,选择“定期定额”,开通本业务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网上直销扣款三方协议》。
  四、扣款日期
  本公司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如约定的扣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五、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每月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元(含申购手续费)。
投资者须保证约定扣款日的前一日扣款账户内有足额申购款。如因账户资金不足、银行卡故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该期定期定额申购失败,由于基金暂停申购导致当月不能进行定期定额申购的,不计入扣款失败次数,连续扣款失败3次时,该定期定额计划将自动终止。
  六、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月实际扣款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七、适用费率
  本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对应基金本公司农行卡网上交易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目前农业银行卡网上直销优惠费率为(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1)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费率7折优惠,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2)原申购费率不高于0.6%的,按照原费率执行。具体请见2008年8月28日本公司披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网上交易费率的公告》
  八、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进入“网上交易”变更或终止本业务,但定投交易当日不能变更或终止本业务。
  2、投资者必须先终止本业务,才能办理交易账户销户、基金账户销户或更换扣款银行卡业务。
  九、业务咨询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
  2、中国农业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十、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设置多个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但是一只基金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只能设置一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若基金处于暂停申购或限制大额申购期间,本业务也会同时暂停。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4、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5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版权所有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郑重提醒: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客服电邮: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客服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86-21-3878 4766 公司总机:86-21-5047 8080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邮编:200121           沪ICP备04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