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文章来源:|  国联安     
日期:|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的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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