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激活股票回购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刘丽杰;李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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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解禁使得股票回购成为本年资本市场上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今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随后首度开闸。然而,由于回购制度不完善难以激发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热情,股票回购倍受上市公司冷落。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做出了新的安排,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新法案“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新的制度安排放松了股份公司股票回购的限制,可望点燃上市公司参与股票回购之热情。

  一、制度缺陷导致股票回购遭遇冷落

  6月初出台的《回购办法》征求意见稿,可谓是正当其时。在上证指数跌破千点、投资者信心极度脆弱的危急时刻,《回购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市场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新认识,成为6·8行情的导火索。然而,股票回购并未激发起上市公司的参与热情:在《回购办法》颁布至今近五个月的时间内,仅有邯郸钢铁等五家上市公司“小试牛刀”,公布了股票回购计划,总计拟回购金额仅12.93亿元;大部分公司则持冷眼观望的态度。

  股票回购在中国资本市场遭遇冷落,与现行股票回购的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受制于现行《公司法》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的规定,《回购办法》要求将已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在中国目前的股市环境中,上市公司都花巨额代价“挤上市”,并且好不容易“圈”到钱,要他们拿出真金白银回购股票予以注销,无疑是困难重重。事实上,在宣布股份回购计划的五家上市公司中,除银基发展外,其余四家公司的回购行为均是应对公司可转债转换为普通股比率过低的尴尬局面、刺激可转债转股的被动之举,股票回购遭遇冷落可见一斑。

  二、新公司法为完善股票回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之用途做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份公司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回购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针对第三种情况,修正案同时还规定,奖励给公司职工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新的制度安排放松了股份公司股票回购的限制,增强了股票回购的可操作性。允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使得建立“库存股”制度在我国有章可循,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机制提供的奠定了法律基础。由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将直接从股权激励中获益,其实施股票回购的积极性也将大大提高。特别是在当前证券市长期在低位徘徊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逢低介入”,以低价回购公司股份,低成本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决策也较易获利股东的理解和支持。

  公司法修订案关于股份回购的新规定,为完善我国现行股票回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证监会相关配套法规出台之后,以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为目标的股票回购将得到长足的发展,股票回购在维护稳定股票市场、保护广大流通股东利益中的积极作用将得以充分的体现。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发挥股票回购的积极作用

  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为股票回购的健康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亦如资本市场的其他金融创新一样,股票回购积极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保驾护航。

  首先,应完善股票回购的资格控制制度。《回购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格未作严格要求,只要满足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后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并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都可以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申报股票回购计划。值得注意的,《回购办法》是针对回购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制定的,在公司法修订后允许将回购的股票奖励给员工的新情况下,管理层将成为股票回购的最主要获益者,因此,必须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公司治理的完善状况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的资格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以防止管理层为了一己之私,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瞒天过海,强行实施股票回购计划,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完善股票回购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回购股票用于奖励公司员工的新情况,应该在《回购办法》已有的信息公告条款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详细说明实施员工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并严格按月度披露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利益人在回购前后一段时间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和交易情况,并说明回购的股票在员工中的分配情况,切实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完善股票回购的交易制度。《回购办法》未对公司回购股票的时机、价格、数量进行限制,公司可以随行就市择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这在一定程度提供了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中操纵股价的可能。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中规定公司每天购回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票日交易量的比例,公司每月购回股票的最高数额占公司股票上一个月成交额的比例,防止股票回购中操纵股价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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